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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利哈尔滨啤酒集团使用青岛啤酒空瓶被罚

时间:2024-9-26 2:32:17

宾利(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被罚款 1 万元

9月23日,宾利(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因使用外购青岛啤酒空瓶灌装、生产、销售“冰城大新华”碳酸饮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相应处罚。

据公告内容,经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询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得知哈尔滨世傲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办理的企业名称变更手续,由原来的哈尔滨世傲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宾利(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宾利(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外购青岛啤酒空瓶(该瓶子外包装印有 TSINGTAC 字样,旧空酒瓶)灌装、生产、销售“冰城大新华”碳酸饮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宾利(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违规行为。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 684 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一万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宾利(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272369654X0

法定代表人:宋殿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阿市监处罚〔2024〕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称世傲啤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

违法事实:经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询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得知哈尔滨世傲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办理的企业名称变更手续,由原来的哈尔滨世傲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宾利(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宾利(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外购青岛啤酒空瓶(该瓶子外包装印有TSINGTAC字样,旧空酒瓶)灌装、生产、销售“冰城大新华”碳酸饮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684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处一万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

处罚有效期:2024-10-08

公示截止期:2027-09-23

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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