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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1瓶过期青岛啤酒索赔1000元,法院:必须赔!

时间:2026-10-15 8:32:00

男子买1瓶过期啤酒索赔1000元,商家喊冤:他动机不纯!法院一锤定音:必须赔!

【中国国际啤酒网】一瓶7元的啤酒,因为超过保质期,引发了一场从一审打到二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要求退还7元货款,并索赔1000元惩罚性赔偿。商家则坚称:对方是“职业索赔人”,不是普通消费者,不该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一审支持了消费者。商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商家提出的“职业索赔”“不是消费者”“没喝没损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助长索赔风潮”等理由,为什么没有被二审法院采纳?这起案件对消费者和商家分别有什么提醒?案例来源(2026)鲁10民终1779号判决书

一、案情:7元啤酒过期,消费者索赔1000元

某消费者在威海一家连锁超市分公司购买了一瓶青岛啤酒,价格7元。购买后,他发现该啤酒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显示,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

为了固定证据,他拍摄了视频,并再次进入该店,又购买了一瓶同款啤酒,通过自助付款方式支付7元。之后,他与商家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7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1000元惩罚性赔偿。

商家提出:该消费者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索赔人”。

理由包括:他曾在多家同品牌门店频繁索赔,累计次数较多;同期还批量提起多起类似诉讼;购买过程刻意拍摄视频、分次结账;诉讼文书模板化,具有职业化、模板化索赔特征。商家还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系列案件信息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提交的购物小票、支付凭证、视频等能够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也能证明商家销售了过期啤酒。商家作为销售者,未尽到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认定为“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啤酒价款7元,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故按1000元赔偿。

商家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到底是不是消费者?该不该赔1000元?

二审法院把争议焦点归纳为两点:第一,该消费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第二,他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围绕这两个焦点,商家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逐项审查后,最终没有支持商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商家仍需退还7元货款,并赔偿1000元;消费者同时应返还案涉啤酒,如无法退还,可折抵相应货款。

三、商家称:对方不是消费者——为何没被支持?

这是商家最核心的上诉理由。

商家认为,该消费者购买啤酒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牟利,因此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无权主张食品安全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但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观点,关键原因有三点:

1. 消费者身份,要看本案购买行为,不能只看历史记录。

法院认为,判断一个人在本案中是不是消费者,核心是看其本次购买行为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该消费者在本案中购买的是啤酒,数量为一瓶,金额仅7元,符合普通消费者日常饮食消费的合理范围。虽然商家提交了他在其他门店多次索赔、提起系列诉讼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说明他此前有类似维权行为,不能直接否定他在本案中的消费者身份。

2. “知假买假”不当然成为商家免责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相关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商家以购买者“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是否事先知道商品有问题,并不当然剥夺其索赔权利。

3. 经营者主张对方“明知仍购买索赔”,要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明确,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商家虽然提交了其他门店的索赔记录、转账记录和系列诉讼信息,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这一次购买就不是为了合理生活消费。因此,商家关于“职业索赔人”的抗辩,没有达到证明标准。

简单说:“职业索赔”标签不是万能抗辩。法院看的是个案证据,而不是给消费者贴标签。

四、商家称:没喝就没损害,不该赔——为何没被支持?

商家还提出,消费者并没有食用案涉啤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这一理由同样没有被二审法院采纳。

法院指出,食品安全法设置惩罚性赔偿,目的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惩罚性赔偿并不以消费者已经发生人身损害为前提。换句话说,不是“喝出问题才赔”,而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可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涉啤酒超过保质期仍摆在货架上销售,商家作为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及时清理下架过期食品。其未履行该义务,一审认定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无不当。

五、商家称: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为何没被支持?

商家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其购买行为是“生活消费”,反而加重了商家的举证义务。

二审法院的观点是:消费者已经提交了购物小票、支付凭证、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和食品过期事实。商家如果主张消费者不是为生活消费购买,或者主张消费者明知过期仍然购买索赔,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商家提交的其他门店索赔记录等材料,不能直接证明本案购买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因此,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六、商家称:支持消费者会助长职业索赔——为何没被支持?

商家还提出,支持消费者会导致职业索赔泛滥,浪费司法和行政资源,损害本地商超经营权益,违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

二审法院没有据此改变判决。原因在于:

第一,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本身违反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担心“职业索赔”,就免除商家对食品安全应负的责任。

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具有惩戒和预防功能。只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消费者的索赔请求就应依法支持。

第三,司法解释已经设置了平衡规则: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请求十倍赔偿的,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也就是说,法律并非无条件支持所有批量索赔、超额索赔。购买数量、金额、保质期、普通消费习惯等,都是法院判断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因素。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啤酒数量合理、金额很小,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商家关于“助长职业索赔”的上诉理由,不能否定本案中的赔偿责任。

七、这起案件给消费者和商家的启示

对消费者的启示:

买到过期食品,可以保留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商品包装、视频等证据。

食品过期与普通商品瑕疵不同,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构成“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可以依法主张退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按1000元主张。

但维权也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如果购买数量、频次明显超出正常生活需要,法院可能只支持合理部分。

对商家的启示:

过期食品是食品安全红线。定期检查货架、及时下架过期商品,是法定义务。

不要把所有索赔者都简单归为“职业索赔人”。即使对方有多次维权记录,也不能当然免除本次销售过期食品的责任。

如果认为对方购买数量、频次明显异常,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应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向法院说明理由。

优化营商环境,首先是合法合规经营。食品安全做不好,所谓“职业索赔”抗辩往往难以奏效。

这起案件的核心并不是“鼓励职业索赔”,而是重申一个基本规则:食品经营者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销售过期食品不能只靠一句“他是职业索赔人”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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