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特供酒”
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中国白酒网】为持续加大酒类市场侵权假冒酒类产品的整治力度,定期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增强警示效应,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近期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查办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依法查处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19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接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案件。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初步核实,某公司通过向他人购买涉嫌侵权“飞天接待酒”50箱300瓶、购买涉嫌侵权“1935红色圣地”50箱300瓶,其间所购的两款酒共计对外销售340瓶。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飞天接待酒”涉嫌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862377、18971834、237040号商标,“1935红色圣地”外包装标示涉嫌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9706730号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等凭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属实。同时,该当事人销售含有“接待”字样白酒,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飞天接待酒”158瓶、“1935红色圣地”102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汪某某经营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包装近似的商品(白酒)案
2024年1月19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提交的举报函对被举报单位开阳县某烟酒副食店(经营主体负责人:汪某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待售的怀图霸业酒(升级版)、贵州王子酒(典藏30)共计688瓶,瓶身包装外形等特征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11218168号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相似。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维权专员现场确认,上述两款商品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112181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11218168号注册商标自2013年12月28日获得以来,截至目前仍合法有效且依然在保护期内,且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习酒品牌、窖藏1988产品已累积较高声誉,第11218168号注册商标(立体商标)保护的酒瓶包装、装潢因系长期稳定持续使用,已和窖藏1988商品建立稳定联系,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属于一定有影响的包装、装潢。
当事人经营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第112181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具有近似包装的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白酒688瓶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酒业有限公司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3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国宴用酒”等字样,6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宴用酒”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相关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依法查处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0月7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接到茅台打假办投诉,会同公安部门到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3号库查获一批标示“总参管理保障部服务局三处”“八一”军徽字样的茅台酒共计199瓶。
经核实,该批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标示“总参管理保障部服务局三处”“八一”军徽字样的茅台酒199瓶采取强制措施一并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展开后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