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中国白酒网】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5年调解的消费维权案例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以下为白酒相关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于2025年4月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购酒。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王先生将自带的50斤白酒与在该公司购买的3000斤白酒混合后,包装了500件食品名称为“恋池酒”的产品(规格1X6,500ml),经王先生朋友品尝后口感不佳,怀疑该酒是酒精酒,要求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资质和该酒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2025年8月26日,我局组织王先生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先生将500件产品邮寄至该公司,该公司收到酒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王先生酒款6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9日,投诉人赵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父亲被诊断为开放型颅脑损伤重型,目前仍处于脑部恢复期。贵州银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向其父亲销售白酒,金额共计4794元。赵先生父亲先行预付628元,约定剩余款项待货到后支付。赵先生发现该情况后,随即联系该销售人员要求退款,但对方态度恶劣,以需向经理汇报、工作繁忙、运费高达600余元等理由拒绝退款。为此,赵先生投诉要求退还购酒款项,并由销售方承担退货运费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9月4日,我局向贵州银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组织赵先生和该公司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贵州银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退还赵先生金额628元,货物拒收退回。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七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3日,消费者崔先生通过微信群在贵州丝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白酒6箱,共计费用3996元。因自身患有重症肌无力,膝盖也退行性变,联系商家退款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12月4日,经我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崔先生将6箱白酒邮寄至贵州丝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到酒后退还崔先生酒款3996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十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1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刘女士反映,其在仁怀市格福酒类经营部购买白酒产品,次日尝用后认为酒质不符合个人口感。因仁怀市格福酒类经营部表示“若消费者不满意可无条件退款”,刘女士主动联系商家协商退回剩余酒水,但遭拒绝,故通过12315平台投诉,希望此事得到有效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到仁怀市格福酒类经营部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违规情况。经我局组织调解,由仁怀市格福酒类经营部向投诉人退货退款,挽回损失1816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