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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郎酒被罚

时间:2022-1-27 2:18:02

【中国白酒网】近日,上海市市监局官网显示,郎酒(上海)酒类营销有限公司(简称郎酒公司)因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并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被罚款3000元,并被处以警告。

广告中对商品的允诺

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郎酒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25 日起,为销售其公司产品,在其酒类销售门店投放名为“超值大换购”的卡牌、“小郎酒 大品牌”的宣传海报、“小郎酒 大品牌”多边形的爆炸贴以及名为“1 元超值大换购”的长方形货架签共四款商业广告。

其中卡牌上印有“喝顺品郎 1 瓶 凭贴标瓶盖 加 1 元换购100ml 经典小郎酒 1 瓶”...字样;货架签上印有“喝顺品郎 1 瓶 凭贴标瓶盖 加 1 元换购 100ml经典小郎酒 1 瓶”...字样;海报上印有“小郎酒 大品牌 浓酱兼香型小瓶白酒 喝 1 赠 1...“喝顺品郎 1 瓶凭贴标瓶盖加 1 元换购经典小郎酒 1 瓶...的字样;爆炸贴上印有“小郎酒 大品牌 浓酱兼香型小瓶白酒 喝 1赠 1...“喝顺品郎 1瓶凭贴标瓶盖加 1 元换购经典小郎酒 1 瓶...的字样。以上广告均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郎酒(上海)酒类营销有限公司所有”的字样。

上海市市监局表示,郎酒公司在其上述商业四款广告中均使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郎酒(上海)酒类营销有限公司所有”的字样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其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此外,其在海报与爆炸贴上使用“小郎酒 大品牌 浓酱兼香型小瓶白酒 喝 1 赠 1”,但同时又印有“喝顺品郎 1 瓶凭贴标瓶盖加 1 元换购经典小郎酒 1 瓶”的字样,但郎酒公司将上述“喝 1 赠 1”等同于“加 1 元换购经典小郎酒 1 瓶”,为同一活动,其广告中对商品的允诺属于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违反广告法等

被处以警告及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经调查,郎酒公司共在各门店投放 340 张海报,台卡 200 个,货架贴 160 个,爆炸贴 140 个,至案发,郎酒公司未获利。案发后,郎酒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已停止在合作门店投放的宣传品并对发布的宣传材料进行回收。

郎酒公司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

郎酒公司在广告中对商品的允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市监局对郎酒公司处以警告以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作者:肖韵蕙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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