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白酒网】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一贵州茅台经销商,以1499元/瓶的价格销售53度飞天茅台酒,推出“购买茅台系列酒获得积分,可使用积分购买茅台酒”的活动。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以“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为由立案调查,并依据《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出行政处罚。
经销商公司相关负责人郭强(化名)认为,前述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上位法抵触,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回复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已建议予以清理。
郭强告诉记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茅台集团发函通告相关事项后,该公司的茅台酒经销权被取缔,给公司经营造成致命打击。
因积分兑换活动
被认定“搭售商品”并行政处罚
郭强是贵州极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极速公司)相关负责人。2012年,他赴贵州投资创业,后在黔南州福泉市投资茅台酒专卖店。2017年正式注册极速公司,接手经营。
据介绍,2019年时,茅台酒普遍使用店内预约登记的方式购买。黄牛抓住漏洞,雇佣他人排队,利用多人身份信息获取购买资格,然后转售获利。
对于当时茅台酒销售市场的问题,贵州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8月曾发通告,征集茅台酒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线索。当月,贵州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贵州省所有茅台酒经销商(专卖店)进行行政约谈,要求不得加价销售,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与“黄牛党”合作等。
郭强称,2020年8月的约谈会上,他作为经销商之一在签了相关承诺书。为配合打击黄牛,他结合当时贵州很多经销商采取的“积分换购”销售模式,也在极速公司的茅台酒专卖店实行了积分制。在保持专卖店正常预约销售渠道畅通的情况下,专卖店增加了消费者可自主选择购买茅台系列酒获得积分,可使用积分购买茅台酒的活动。
据介绍,在黔南州认定的行政处罚期间内,极速公司关于茅台酒的销售方式有“小程序秒杀活动”“购买系列酒送积分、积分抽奖活动”“积分兑换购买资格活动”三种。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2021年2月2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极速公司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以1499元/瓶的单价销售飞天茅台酒的过程中,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茅台系列酒,赢取积分抽奖,以此带动茅台系列酒的销售收入,存在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茅台系列酒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极速公司设置购买茅台系列酒才出售平价53度飞天茅台酒的不合理条件,违反了《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由此,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给予极速公司行政处罚两万元的决定。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向茅台集团发函后
极速公司被解除经销授权
郭强之所以持续维权到现在,主要因为2021年11月,他接到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书面发函。
茅台酒销售公司称,因发现极速公司有捆绑搭售及违法行为,决定解除其贵州茅台酒经销资格。此前的9月底,郭强的线上茅台酒订货账号已登录不上。
“经销合同的解除,直接导致我们丧失经营权,企业濒临倒闭、员工不得不下岗,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郭强告诉记者。
他说,之前虽然对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但因市场监管部门是极速公司的主管单位,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他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在超过6个月行政起诉期限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将对极速公司的行政处罚,发函通报给茅台集团,要求公司取缔极速公司的经销资格。
对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向茅台集团的发函中,是否明确要求“取缔极速公司的经销资格”,官方予以否认。
3月22日,贵州省信访局牵头贵州省、黔南州多部门召开“联合接访会”。郭强说,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酒类监管处郁姓副处长在听证会上回应称,该单位确实将极速公司的违法行为抄告给了茅台集团,只是“建议依法严肃处理”,未明确建议“取缔极速公司的经销资格”。但该局拒绝公开该函件具体内容。
4月18日,记者致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酒类监管处郁姓副处长,其以单位规定为由拒绝了采访,并称需要联系该局应急宣传处。记者多次联系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宣传处,对方接通后挂断电话。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乔冬冬认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茅台集团的发函,涉嫌滥用职权,干涉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针对所发函件,极速公司曾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2023年1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出具【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该申请信息不予公开。
2023年2月,极速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责令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开其在2021年8月-10月向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出具的涉及申请人贵州极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函件材料。同时,申请撤销上述【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截至发稿,极速公司尚未收到回复。
前述多部门参加的“接访会”上,郭强按照要求,提出5条会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4月6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在贵州省网上信访平台回复称,该局适用法律正确,系现行有效。极速公司所涉案件系上级交办举报,非选择性执法。截至发稿,极速公司尚未得到5条问题的详细答复。
公司申请对相关法规备案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复函
郭强不服前述黔南州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部门的回复。
他认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已经删除原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搭售”行为从此不再视为违法,“禁止搭售”的要求失去了“法律”依据。
而《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未进行及时修订并删除其第十八条规定,导致该条规定与作为其上位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抵触,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不得以该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对极速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在前述今年3月22日“接访会”上,贵州省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答复称,《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尚未根据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删除“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未修改之前,相关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下一步,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乔冬冬律师告诉记者,不否认现行《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这就面临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这时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解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所以应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准。
2022年8月30日,极速公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8条、第29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
今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复函称:“您提出的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我们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两条相关规定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已建议制定机关适时予以清理。”
乔冬冬律师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复函,意味着《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对涉案的处理,应适用作为上位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贵州省的条例。
极速公司曾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申请,并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黔南州司法局的《行政执法监督答复书》。该局答复称,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4月18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瞿健告诉记者,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贵州省人大法工委的回复,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现行有效。关于对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所作行政处罚的“失实”等质疑,当事人走了相关监督程序,司法部门已经给到回复。
积分兑换茅台酒购买资格现象仍存在
消费者举报后监管部门未立案
郭强说,积分换购属于贵州省茅台酒销售的普遍使用模式,在类似的高端商品销售活动中也普遍存在。他不理解,业内通用的销售模式,国家层面法律也没有规定,为什么只有极速公司违法了。
4月13日,记者在贵州省一国资网络商城看到,该平台在列商品53度飞天茅台酒的标价,显示为1499元+700积分,并写明“该商品通过积分奖售”。而消费者要想获得积分,需购买“积分商品”。
另一家贵州省国资集团官方微信公号,也在2022年发布多篇活动消息称,通过参与平台活动获得购酒券,购酒券为一瓶53度飞天茅台购买资格,售价1499元。
记者注意到,2021年11月,有消费者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前述网络商城要求购买700元农产品换取700积分,才能以“1499元+700积分”的价格购买55°飞天茅台酒。消费者认为存在销售茅台酒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对此,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管局反馈称,“购买者可以选择用700积分购买茅台酒,也可以选择不购买茅台酒,选择权在于购买者”,未有强制购买者必须购买的行为。因此未违反《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
另有消费者以同样理由举报另一销售平台,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反馈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你所举报的搭售行为,设定该行为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订后删除对应行为条款。”
此前的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出具书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罚并无不当。
专家解读
案件背后的法律适用与政府部门行为边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复函”已经表明,贵州的该条例中相关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原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吕艳滨说,《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形式上确实有效,但涉案的两条内容已经被确认为与上位法相抵触,就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尽快予以修订。但也应该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复函只是建议适时予以清理,把主动权交给了原制定机关。此举并不是十分妥当,从维护法治统一的角度看,既然已经确认与上位法相抵触,就应当要求原制定机关尽快做出修改,并不应再以此为依据开展执法,以避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行政法学者蔡乐渭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2017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既然将原来存在的“搭售”条款予以删除,一般而言,意味着立法者已不再认同该条款的内容,而非将此事宜交由下位法处理。在此意义上,《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搭售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精神是不一致的。目前,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已经明确了《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搭售的规定存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的问题,则宜按照该答复的精神处理。
关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茅台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发函一事,业内有不同看法。
吕艳滨认为,行政机关对经营者做出一定的建议,可以视为行政指导,一般对其不具有强致力和约束力,但实践中,往往对经营者产生较大影响。本案中,行政机关即便做出了有关取消经销资格的建议,也不能说违法违规,但事关经营者切身利益,确实需要审慎采取该措施。
蔡乐渭则认为,有关发函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给相关企业发函建议取消当事人经销资格,则因其作为行政监管机关的地位,势必对发函件对象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从而在相关企业取消当事人经销资格的过程中产生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这种发函行为若无法律依据,则属违法。
蔡乐渭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据目前资料,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过程性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所申请的信息,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发函不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程序,不构成过程性信息。当然,这应该是可诉的,且在起诉期限内。
此事解决的过程中,今年3月22日,贵州省司法厅发布公开征求《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在新的“条例修订草案”中,删除了此前《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的“第十八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贵州省司法厅在上述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中表示,《条例》修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上位法修改要求的需要;是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是巩固提高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效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