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23-029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中国白酒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8月17日(星期四)停牌一天,并于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2、公司自2023年8月18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皇台”变更为“皇台酒业”,股票代码仍为“000995”,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3、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经营状况暂时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仍可能面对宏观经济、行业竞争、产品市场等变化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代码、涨跌幅及股票停复牌安排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ST皇台”变更为“皇台酒业”;
3、股票代码:000995;
4、股票停复牌安排:股票将于2023年8月17日停牌一天,并于2023年8月18日开市起复牌。
5、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起始日:2023年8月18日。
6、股票交易价格日涨跌幅限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二、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公司2021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年报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公司股票自2022年4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7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的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内容如下:(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为2022年度。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809号)显示,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136,423,990.4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2,388,619.4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3,494,581.98元。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任一情形,亦不存在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因此,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7条和第9.3.8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四、公司申请事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9条规定:“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8月17日停牌一天,并于2023年8月18日开市起复牌,自2023年8月18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皇台”变更为“皇台酒业”,公司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