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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力啤酒因终止经销协议被判赔偿近亿元

时间:2024-5-28 3:28:09

【中国国际啤酒网】5月27日消息,法院维持了一项决定,要求喜力东非啤酒公司向 Maxam有限公司所有者 Ngugi Kiuna支付17.9亿先令(约9755万元人民币),作为终止分销协议的赔偿。

喜力因终止与大亨Ngugi Kiuna的公司Maxam公司签订的肯尼亚分销协议而被索赔17.9亿先令,但上诉法院拒绝撤销该索赔要求,喜力因此遭受重创。

上诉法院三名法官维持了高等法院的裁决,即喜力东非啤酒公司终止与Maxam公司的分销协议是不符合程序的,非法的。

一名法官说:“我们确认并维持高等法院的裁决,即喜力东非啤酒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Maxam公司发出的终止分销协议通知是非法、不合规的,因此无效。”

上诉法院还维持高等法院的裁决,要求喜力东非啤酒公司和喜力国际有限公司因毁约、违反肯尼亚经销协议而支付1,799,978,868.00先令(约981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损失赔偿金。

在驳回喜力东非啤酒公司和喜力国际有限公司的联合上诉的同时,法官发现Maxam公司的所有者Kiuna就其有权从这家国际啤酒制造商那里获得数十亿先令的赔偿提出了合理的理由。

三名法官发现,协议签订后,Maxam进行了大量投资,包括在内罗毕租用仓库和全国各地的几个仓库,并投资购买车队,此外还雇用员工来管理经销权。

上诉法院认为,喜力东非啤酒公司和喜力国际有限公司取消分销协议的行为侵犯了Maxam受宪法第19条保护的权利。

经销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要求考虑到这些协议的特殊商业和法律特征。上诉法院法官认为,与这种商业关系的特殊性质相一致,并且作为《宪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啤酒经销商在肯尼亚的投资构成了无可辩驳的商誉,自动符合财产资格。

他们指出,啤酒制造商和啤酒分销商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导致了一个明确的假设,即鉴于制造商和分销商之间关系中固有的权力动态总是倾向于制造商,因此啤酒制造商无法单方面终止协议,而且,任何相互终止协议都必须以宪法第10条第(2)款的要求为指导、符合并一致。

喜力曾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称高等法院在下令赔偿Maxam公司17.9亿先令是错误的,不应该有赔偿金。并对法官的决定提出了批评,认为法官没有考虑经销协议的条款。

喜力还辩称,法官裁定Maxam公司有合理预期协议不会终止的做法是错误的。

Maxam公司的律师反对喜力这些意见,并认为法官判决的赔偿是正确的。

此外,该名律师辩称,喜力的行为是压迫性的、不合理的,他们没有诚意。

Maxam公司表示,喜力东非啤酒公司和喜力国际有限公司并未给出终止协议的任何理由。


作者:彭辉 来源:中国国际啤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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