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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又陷“假年份酒”风波 律师:要认定“虚假宣传”很难举证

时间:2023-11-8 2:25:08

古井贡酒又陷“假年份酒”风波

律师:只是营销手段,要认定“虚假宣传”很难举证

◎古井贡酒没有宣传商标中的数字就代表年份。如果一个人不喝酒,对酒不了解,这种营销手段可能是会误导,但是判断它是不是有欺骗性,也要从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主观判断的东西没有标准,个别消费者也不能代表公众,要举证很难。

◎“年份原浆”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酒类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公众对相关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中国白酒网】近日,古井贡酒(000596.SZ)再次因为“假年份酒”陷入舆论风波。公司核心产品“年份原浆”系列中,“古5”“古8”“古20”被认为涉嫌虚假宣传——其所标注的数字与年份无关,仅仅是数字,并非代指8年、20年的年份酒。

11月7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古井贡酒官方旗舰店客服,客服表示:“‘年份原浆’不属于年份酒。‘年份原浆’是古井贡酒特有的商标、产品名称。”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瑶通过微信告诉记者,(古井贡酒)这样卖酒不能算虚假宣传,主要就是因为‘年份原浆’没有特殊含义,只是一个营销概念。后面的数字也只是商标,没有宣传商标中的数字就代表年份。

实际上,围绕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引发的争议早已有之。2009年12月,古井贡酒申请“年份原浆”商标,直到2016年12月才通过核准。2017年、2019年,剑南春、五粮液分别提出“年份原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但终审均败诉。

古井贡酒董秘办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诉记者,他们一直在关注此事,将通过邮件回复采访函。

律师:举证“年份原浆”诱导消费者很难

围绕古井贡酒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其核心系列产品“年份原浆”是否涉嫌欺骗消费者。有观点认为,系列酒“古5”“古8”“古20”在营销时,其中的数字容易使人误解为年份酒。事实上,记者从古井贡酒官方客服处了解到,数字与年份无关,“年份原浆”也并非年份酒。

从官网产品定价来看,数字越大,单瓶酒的价格越高。2023年上半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营业收入占比接近80%,毛利率85.15%。

既然不是年份酒,为何产品名称叫做“年份原浆”?既然白酒是越陈越香,在产品中加入数字,是否会让消费者合理联想至酒的年份?

王瑶告诉记者,古井贡酒没有宣传商标中的数字就代表年份。如果一个人不喝酒,对酒不了解,这种营销手段可能是会误导,但是判断它是不是有欺骗性,也要从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主观判断的东西没有标准,个别消费者也不能代表公众,要举证很难。

记者了解到,古井贡酒旗下的黄鹤楼生态原浆系列酒也运用了此套方法。该系列包括黄鹤楼•生态原浆12、黄鹤楼•生态原浆15、黄鹤楼•生态原浆20,数字越大,代表酒的价格越贵,品质越好。黄鹤楼酒类旗舰店的官方客服告诉记者,黄鹤楼•生态原浆20只是品名,并没有20年的老酒,其勾兑的为5年以上的基酒。

诉争商标无效,剑南春、五粮液皆败诉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7年,对于“年份原浆”商标权的争议就已出现。

2016年12月28日,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通过。王瑶向记者提供的两份终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8日,剑南春针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最终未被支持,随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五粮液也因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118号行政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但剑南春、五粮液均终审败诉。

剑南春认为,“年份原浆”已经成为酒类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古井贡酒在使用诉争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带有欺骗性,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年份原浆”一词为酒行业经营者用于描述商品特点的常用词汇,古井贡酒具有垄断行业公共资源的主观意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古井贡酒独占“年份原浆”商标会扰乱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五粮液也认为,目前众多酒行业经营者在诉争商品描述或名称中大量使用“年份原浆”一词,古井贡公司明知该情况仍企图垄断行业公共资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而古井贡酒方面则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推广宣传“年份原浆”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以及取得的成果,以及“年份原浆”商标所获荣誉、贵州茅台酒厂年份原浆侵权致歉函等,证明其拥有“年份原浆”的正当性。

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提及:“现有证据表明‘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其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并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通过古井贡酒的较长时期的实际使用,‘年份原浆’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对于剑南春提出的“带有欺骗性”,终审法院也未予认可。终审法院指出,“带有欺骗性”“容易产生误认”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不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及“容易产生误认”,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界定。法院认为,“年份原浆”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酒类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公众对相关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王瑶向记者表示,知识产权不是合同纠纷,不能约定管辖。这意味着,终审后,关于“年份原浆”的商标权纠纷在判决中已经尘埃落定。但在舆论场上,古井贡酒商标引发的风波还在持续。

11月7日,记者也向古井贡酒董秘办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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