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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与嘉威啤酒拟签订《调解协议》

时间:2025-12-15 19:40:54

【中国白酒网】12月15日晚间,重庆啤酒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暨拟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

为彻底解决公司与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威”)本次诉讼涉及的合同纠纷,即双方2007年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2009年签署的《产品包销框架协议》、2016年的《补充协议》《产品包销备忘录》、2019年的《备忘录二》《备忘录三》及为履行该等协议和备忘录而签署和/或形成的所有会议纪要、会谈备忘等文件(以下统称“包销协议文件”)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在重庆高院的调解下,双方进行了协商并拟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量价差结算款的支付和历史索赔主张放弃

1、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向嘉威一次性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的全部量价差结算款人民币1亿元(不含税)。

2、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宣称其他方存在对包销协议文件的违约行为。公司及嘉威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包销协议文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嘉威曾主张过的发酵液、内部调拨、代加工、外购酒以及公司可能主张的销售费用、咨询服务费等事项)而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主张。

二、包销协议文件剩余期限(2026-2028年)双方合作方式

1、自2026年1月1日起,嘉威与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的固定量及对应固定平均采购价的方式执行,即量不再绑定上市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采购价亦不再参考上市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平均净酒水价格。包销协议文件原约定的有关量、价、包销范围、新增产能优先权等的内容不再执行。

2、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向嘉威采购的啤酒量(即包销量)固定为每年14.26万千升,平均采购价4000元/千升(不含增值税),按年度结算多退少补。但对于未实际完成的包销量,仍按照第3项约定的标准补偿。

3、如嘉威年度实际销量未达到14.26万千升,则公司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应对上一年度的包销量差额进行补量(即“补量”),该补量由公司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进行。如果嘉威次年第一季度实际销量与该季度计划总量存在差额,那么,“补量”数量以该次年第一季度计划总量中计划“补量”在第一季度计划总量中的占比乘以第一季度实际总量为准,但不超过第一季度计划总量中的“补量”。 公司未在次年第一季度补足前一年度的应补量,公司按现金方式补偿,补偿方式为:(1)如未达到11万千升(包括本数)的量,补偿标准阶梯式计算:11万千升减实际销量部分,每千升2,500元;14.26万千升减11万千升部分,每千升1,800元。(2)如超过11万千升但不足14.26万千升的差额部分,补偿标准为每千升1,800元。该现金补偿公司应在次年4月30日前补偿完毕,补偿金额不含增值税。

4、公司应根据嘉威现有的产能情况及产品结构合理安排采购量,每年的6-8月包销量可超过1.7万千升但最高不超过1.9万千升,其他月度不超过1.7万千升。如嘉威没有完成公司合理安排的订单量,未完成的订单量应计入公司当年应当完成的包销总量中(即嘉威未完成的量计入包销总量但不结算货款),但公司应提前三个月向嘉威提供滚动计划。

5、自2026年1月1日起,嘉威不再就包销啤酒向公司支付或对外承担运费或销售费用。

6、公司(包括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威(包括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和形成的有关包销协议文件的有效日期均于2028年12月31日截止,到期后均不再继续执行。但如双方在2028年12月31日前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完毕相应权利义务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应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才终止。

7、2028年12月31日包销到期后,双方不再合作。为解决后续瓶箱及押金平稳交接,双方应于包销终止前6个月内就瓶箱处理及嘉威退回公司瓶箱押金的后续事项进行协商。


作者:李军 来源:中国白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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