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河北平泉一饭店被罚没1.8万余元
【中国白酒网】据河北省承德平泉市人民政府网站近日消息,平泉客官(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销售的白酒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7000元、没收白酒包装物97件及违法所得1426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5月5日我局对平泉客官(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1、该公司位于平泉市平泉镇老杖子村,检查时该公司营业中,法定代表人:王婷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7年8月16日;2、该公司经营的山东阳春英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赖董牌富喜家缘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数量:97件(6瓶/件),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3日,执行标准为GB/T10781.1-2006,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现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3、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当场下达了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食队行强决〔2023〕4号)和财物清单(202304)。 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经查:该公司经营的山东阳春英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赖董牌富喜家缘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是2023年4月21日从承德酒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20件(6瓶/件),购进价格为62元/件(6瓶/件),货值金额为7440元,截止检查时已销售了23件(该公司经营的这款酒为婚宴赠送酒,没有加价),违法所得1426元(销售数量*购进价格)。
该公司经营的山东阳春英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赖董牌富喜家缘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3日,执行标准为GB/T10781.1-2006,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已于2021年3月9日发布,2022年4月1日实施,该国家标准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7.3项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该公司经营的上述白酒标签应标识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赖董牌富喜家缘白酒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的事实;
2、2023年5月9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赖董牌富喜家缘白酒的时间、数量、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3、2023年5月12日对承德酒阳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承德酒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赖董牌富喜家缘白酒的时间、数量、价格及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4、2023年6月7日对消费者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平泉客官(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提供的赖董牌富喜家缘白酒未单独收取费用的事实;
5、平泉客官(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承德酒阳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单及销售凭证,证明了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购进数量及购进价格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山东阳春英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赖董牌富喜家缘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三),我局已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至此,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提供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6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的从轻情形。当事人经营的赖董牌富喜家缘白酒货值金额为7440元,不足1万元,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赖董牌富喜家缘白酒包装物97件;2、没收违所得1426元;3、罚款17000元。罚没款合计18426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